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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3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有關日據時期出生別之排列順序,按日據時期之臺灣習慣上,對於子女之
稱謂,均按長、次…之順序稱呼;財產繼承上,繼承人亦係依出生男子之
長次稱長男、次男及三男
主    旨:有關日據時期出生別之排列順序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7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1090243375 號函。
          二、按日據時期,臺灣習慣上,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稱謂,均
              按長、次……之順序稱呼,又日據時期財產繼承上,繼承人亦係依出
              生男子之長次稱長男、次男及三男,例如「家產係戶主之財產,私產
              為家族之財產,長男繼承戶主權,則其繼承財產為長男之家產;而次
              男、三男之繼承財產在未分戶之前,為次男三男之私產」(本部編印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  年 6  版,第 18 頁、第 442  至
              第 443  頁、第 479  頁參照)。至於有關日據時期戶籍謄本出生別
              之登載原則,查無相關資料。
          三、有關來函所附被繼承人鍾傅○妹,在戶主傅○垣(三男)日據時期戶
              籍謄本內,無長男、次男設籍資料,以及日據時期戶主傅○來即被繼
              承人戶籍謄本,無次女設籍資料,其可能原因為何,因涉及戶政登記
              之個案事實調查及認定事項,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