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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7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至
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
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審查,若有爭執時,
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
主    旨:有關楊○航先生由代理孕母以無名氏捐贈之精子及卵子於美國孕育分娩生
          子,其與該子之法律上關係及認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10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1070067963 號函。
          二、按來文說明三所引述之本部 104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40351
              5680  號函及 103  年 1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303514090  號函,
              係就涉外民事事件,子女之身分應如何選擇準據法認定,所表示之意
              見。而本件所述情形乃係國人得否持憑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相關
              戶籍登記,事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承認之問題,與本部上開函釋情形
              尚屬有間,合先敘明。
          三、次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僅於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始不認其效力。至於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
              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若
              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
              信之法律見解,詳為審酌裁判(司法院秘書長 102  年 6  月 27 日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6074 號函、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
              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參照)。是本件楊○航先生由代理孕母以
              無名氏捐贈之精子及無名氏捐贈之卵子於美國孕育分娩生子,楊○航
              先生得否持憑美國內華達州道格拉斯郡第 9  司法地方法院判決,認
              定其為該新生兒唯一且完全合法父親,進而辦理身分登記,貴部有形
              式上審查權,相關戶籍登記作業,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惟貴部如
              尚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疑義,建請
              再洽請上開法律主管機關司法院表示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