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如為加強營區緝毒,國防主管機關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商
)公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所定特
種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該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
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同法第 15、16 條規定
主 旨:有關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貴
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據以掌握情資,打擊毒品犯罪,並將查核結果提
供該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7 年 8 月 29 日檢文允字第 1071001625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有關病歷、醫療、基
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本件國防部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
(商)公人員(下稱訪營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資
法第 6 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例如犯罪前科),其蒐集、處理或
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 6 條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其蒐
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
三、關於本案是否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就國防部請求貴署提供者,涉及特種個人資料而言:
依國防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國防政
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查貴署來函說明二略以:「…然對
於定期或不定期進入營區從事業務之民眾背景(例如是否為毒品人
口)等資訊掌握不佳,該專案期間經由全國毒品資料庫協助查核,
發現軍方對一般民眾無相對之查核機制,間接造成民眾在營區內施
用毒品、將毒品攜入營區或為與毒品有高交集之危險對象等情形,
對國防安全有相當影響。」是以,國防部倘係透過貴署提供訪營人
員之特種個人資料,藉以實施門禁管制,維護國防安全,應可認符
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另貴署提供上開特種個人資料予國防部,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惟均應有
事前或事後之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二)就國防部請求貴署提供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而言:
承如上述,國防部基於國防安全之特定目的(代號 100),蒐集訪
營人員之個人資料,藉以實施門禁管制,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另貴署之全國毒品資料庫原係為預
防毒品犯罪之特定目的(代號 025)所建置,故貴署將訪營人員之
查核結果提供予國防部,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有助於國防部
實施入營管制,以維護國防安全,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
第 2 款「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定情形。
(三)末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
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
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故公務機關蒐
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即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適當性),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必要性或侵害最小性
),且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或狹
義比例原則)(本部 106 年 10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603513040
號函及 102 年 4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520 號函意旨參
照)。本件依來文說明二所述可知國防部請貴署提供全國毒品資料
庫之查核結果,係為加強對訪營人員之查核機制,以維護國防安全
之目的,惟提供查核結果之時點究係訪營人員入營前或入營後?倘
為入營前,則是否別無其他更有效或侵害較小之手段(例如:加強
入營安檢);倘為入營後,則該查核行為是否有助於門禁管制?又
本案蒐集之範圍(全部訪營人員或特定可疑人員)及時間(來函說
明三所述之專案係指特定事件或一定時間)為何,亦有未明,宜建
請國防部補充說明。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
副 本:國防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