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綜字第 10230004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各分署查詢義務人集保資料,義務人欠繳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3  萬元者,
得查詢集保資料,未達 3  萬者以卷內財產資料有「股利」所得為限,方
得查詢;同一義務人如已查詢集保資料,未達 6  個月不得再次查詢;如
採整批查詢,應先篩選同一義務人於 6  個月內曾經查詢者,不再重複查
詢;有上列情形,但確有查詢必要者,得簽請分署長同意後查詢
主    旨:為減少作業成本,提升執行效能,各分署經由法務部單一登入窗口查詢義
          務人之集保資料,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結算所)於 98 年 7
              月建置專線,俾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經由法務部單一登入窗
              口對外連線系統「集保資訊連線作業」向該公司查詢義務人之集保資
              料(含往來券商名稱、帳戶狀態、證券名稱及餘額等),再依查得資
              料評估是否有核發扣押命令實益;實施以來,已大幅減少無謂之扣押
              命令,減輕執行人員及證券商從業人員作業負擔,合先敘明。
          二、據統計,最近 3  年各分署經由上開作業方式查詢義務人之集保資料
              ,每年均超過 1  百萬件(99  年 127  萬 2,601  件,100 年 115
              萬 2,848  件,101 年 121  萬 9,353  件),惟查詢結果有半數以
              上係顯示「非集保戶」,其中並有短期間內重複查詢之情形。茲為減
              少集保結算所之作業成本與負擔,提升執行效能,各分署查詢義務人
              之集保資料,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義務人欠繳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3 萬元者,得查詢集保資料
                ;未達 3  萬元者,以卷內財產資料有「股利」所得為限,方得查
                詢。
          (二)同一義務人如已查詢集保資料,未達 6  個月不得再次查詢。
          (三)如採整批查詢,應先篩選同一義務人於 6  個月內曾經查詢者,不
                再重複查詢。
          (四)有上列各款情形,但確有查詢必要者,得簽請分署長同意後查詢。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315-3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