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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檢字第 0066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失蹤人口逾期未查獲者,經催告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
無利害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經催告不會或不願辦理者,戶政機關依法函送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
主    旨:貴部詢問有關失蹤人口逾期未查獲者,經催告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八條規
          定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無利害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經催告不會或不願
          辦理者,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要件如何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台 (八九) 內戶字第八九一○三三○號
              函及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台 (九十) 內戶字第九○○二○九五號函。
          二
           (一) 按民法第八條於七十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施行後,除利害關係人
                得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外,檢察官亦得聲請之。而戶政機關依戶籍法
                規定,既在掌握人口動態,維護公、私權益,並提供政府施政參考
                之重要依據,是戶政機關基於上述公益上之原因,倘有逾期未查獲
                之失蹤人口,而失蹤人又無利害關係人聲請死亡宣告時,戶政機關
                自得檢送失蹤人之相關資料函請代表國家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除要件不符外,檢察官似無權不予受理。
           (二)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戶政機關函送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必須:1、載明宣告死亡聲請之原因、
                事實及證據。2、載明失蹤人有無利害關係人,如有利害關係人,
                對利害關係人不願或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事實,應製作利害
                關係人之訪談紀錄,以供檢察官審酌。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0 年春字第 26 期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