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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檢字第 215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無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可以火化,以減少地方政府收埋之困難
主    旨:關於台北縣政府建議「無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可以火化,以減少地方政府
          收埋之困難」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本部檢察司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 85 檢字第○八七九號函諒達。
          二  關於無他殺嫌疑無名屍體之處理,為求一致且適法,本部已於八十五
              年七月十八日以法 85 檢決字第一八一二六號函內政部,檢送本部所
              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相驗屍體之相關意見,其中一項建議即係建
              請該部統一臺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處理無名屍體辦法之規定,且提
              高其位階。
          三  至無他殺嫌疑無名屍體之處理,據行政院衛生署表示仍應適用解剖屍
              體條例第三條,處理無親屬請領之屍體相關規定。至於該條例所稱之
              「收埋」,如符合火化之要件,以火化方式為之,該署亦表同意。故
              無他殺嫌疑無名屍體之處理,以採下列措施為當:
           (一) 如屍體尚屬完整或未腐敗至無法大體解剖之程度,地檢署相驗時,
                應詳戴死者體質、特徵、死因後,函請各地區遺體處理單位協助遺
                體之保存,若逾一個月之公告期限後,仍無人出面認領者,可送各
                醫學院實施解剖。惟解剖後,遺體火化前,應採取上、下顎、長骨
                一根及身體部分殘骸,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保存,以供
                日後比對、鑑定之用。如此既可節省屍體冰存之昂貴費用及了解確
                切死因,復可避免日後難以比對之困擾。
           (二) 若屍體已不完整或腐敗至不能施予大體解剖,為免肉眼之判斷有誤
                ,於公告一星期後 (屍體已腐敗,公告期間自不宜過長) ,仍無人
                認領者,即應送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解剖,鑑定,一如
                 (一) 之方式,留取上、下顎、長骨及部分殘骸後,再將遺體交由
                地方政府火化。
資料來源:
檢察行政令函彙編 (86年6月版) 第 83-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