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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17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臺灣地區公教人員之大陸遺族請領該公教人員亡故後之撫卹金或撫慰金及
該公教人員赴大陸定居後未領之月退休金等應如何處理
主    旨: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公 (發) 布施行
          後,臺灣地區公教人員之大陸遺族請領該公教人員亡故後之撫卹金或撫慰
          金及該公教人員赴大陸定居後未領之月退休金等應如何處理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 (81) 人字第六五五九一號函暨
              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台 (八十一) 人字第六六三一六號書函。
          二  本部意見如左:
           (一) 按遺族撫卹金、撫慰金,係依法律規定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 (公務
                人員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三條、第九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
                一規定參照) ,並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遺產繼承問題 (司法院院
                字第一五九八號解釋參照) ,而應由其遺族依各該法律規定請求發
                給。如其遺族居住於大陸地區,並應檢具證明文件,依相關法令規
                定申請發給之。  
           (二)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赴大陸地區期間,在大陸去世,其未支領之月退
                休金如何處理乙節,雖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
                六條所定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依其申請改發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規定尚有不符,但該條例並無規定如未申請改發一次退休金即喪失
                其權利,故其亡故前未請領之月退休金,仍可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請領。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3 期 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