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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50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公布施行後,對於違反行政秩
序罰 (罰鍰) 所為之處分,其處分書是否仍應加註折算標準乙案
主    旨:關於「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公布施行後,對於違反行
          政秩序罰 (罰鍰) 所為之處分,其處分書是否仍應加註折算標準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台 (八十一) 財字第五○三九三號交議
              案件通知單。
          二  按「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之立法目的係因
              「銀行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廢止後,為確保人民權利並維持現行
              法規適用之一致性,爰明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
              或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計算之,僅在賦與折算之法源依據 (立法
              院公報第八十一卷第五十三期院會記錄第七十九頁至八十頁參照) ;
              故行政機關所製作之違反行政秩序罰之處分書,除現行法規已規定以
              新台幣為罰鍰單位外,似仍應填載其所適用法條規定之罰鍰金額 (圓
              、銀元或元) ,並仍另加註折算新台幣之金額或折算之標準。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9 期 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