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503502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5  項修正草案
之意見
主    旨:有關貴會函請本部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5  項修
          正草案協助提供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5  年 1  月 16 日原民土字第 1150000708 號函。
          二、經查來函所引本部 114  年 11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1403509160  號
              函有關「……民法第 759  條及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繼承於登記前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故繼承人欲分割公同
              共有遺產,本應先行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始得協議分割共有
              之遺產;另有關不動產之繼承登記,……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
              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而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原開辦法)
              第 18 條規定,僅係就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設有身分資格之限制,
              難認有剝奪不具原住民身分繼承人之繼承權之意,若繼承人間就分割
              方法協議不成者,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之意見,係針對貴會所
              詢「繼承人包含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是否仍應依據民法規定辦理遺產
              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之個案,參據現行原開辦法第 18 條規定所提
              供之法規諮商意見,尚非就旨揭原開辦法第 18 條第 5  項修正草案
              所為之意見,合先說明。
          三、另有關本件所詢本部就旨揭原開辦法第 18 條第 5  項修正草案之意
              見乙節,如貴會僅以其規定為原住民保留地繼承登記之特別規定,則
              仍請貴會參照前開本部 114  年 10 月 27 日函所敘「請洽詢土地登
              記主管機關」之意見。惟如貴會認旨揭修正草案涉及規範未具原住民
              身分繼承人之繼承權及遺產分割事項,則應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
              明確授權之規定,始得於原開辦法訂定相關規範。仍請貴會審酌釐清
              ,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