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嘉義縣政府函報「嘉義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
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嘉義縣政府函報「嘉義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11 月 25 日農授漁字第 1141471279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所附總說明「……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制定公布
,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
日……。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部分,建請修正為
「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
日修正……『,』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草案所
附對照表標題建請修正為「嘉義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修正
草案『條文』對照表」。
(二)查草案修正理由係為強化嘉義縣政府對於漁筏出海作業時數、漁筏
船員員額配置及「最高動力限制」之管理,並對相關限制保持彈性
,爰擬將「漁筏出海作業時限」、「配置船員人數」、「最高動力
限制」修正為由嘉義縣政府公告之。惟查現行條文規定,有關「漁
筏安裝主機馬力限制標準」係規定於附件五「漁(管)筏馬力限制
標準表」,然本草案未將附件五併予刪除,因此,修正條文之「最
高動力限制」是否包含「漁筏安裝主機馬力限制標準」?或該限制
標準是否將由嘉義縣政府另行公告,而不再適用附件五規定?建請
釐清定明或刪除附件五。
(三)查本自治條例現行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就違反第 14 條規定者處
以罰鍰,惟草案第 14 條已將具體行為義務(如作業時限、船員人
數上限等)修正為「由本府公告之」之授權規定,該條文性質已非
直接課予人民義務之規定。爰現行第 20 條第 1 項之罰則規定亦
應併予配合修正(例如規定為「違反第 14 條所公告事項」),俾
符處罰明確性。
正 本:農業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