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青年基本法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3 月 28 日臺教授青部字第 1140000018A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2 條:
1.本條規定「本法所稱青年,指 18 歲以上 35 歲以下之國民。但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然參考法案名為基本法之體
例,如教育基本法第 16 條規定「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
,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教育法令」、環境基本法第 1
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可知
,本條規定較像特別法與普通法之立法例,且其他法令倘有關於
「青年」之年齡範圍,是否無須適用本基本法規定,亦無須依本
基本法之規定予以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建請釐清後於說明
欄予以敘明。
2.另依草案第 1 條規定,本基本法係「為推動青年發展,以維護
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
參與及履行作為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
展」之目的予以制定,然依本條但書規定及說明,其他法令除法
律外,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亦得依其所
定年齡範圍辦理,是否將使該其他法令均因此無須配合檢討修正
,因而更使上開基本法之目的無法達成?建請釐清後於說明欄予
以敘明。
(二)草案第 5 條:經查本條規定,係考量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青年
事務亦有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權限者,爰明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落實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惟查制定基本法,應避免有中央
與地方權責劃分之規定(行政院法規會 92 年 4 月 17 日 92 年
第 1 次諮詢會議結論,載行政院法規會編印,「行政機關法制作
業實務」,2020 年 7 月,第 241 頁參照),則本條規定是否
為「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之規定」?建請釐清後於說明欄予以敘明
。
(三)草案第 10 條及第 22 條:草案第 10 條所指「創業生態系」,及
草案第 22 條所指「數位平權」、「數位暴力」、「數位社會」、
「數位素養」,均屬過往法制體例所無用詞,有無於本草案中使其
成為法條用詞之必要?建請再酌。如認有創設之必要,宜請於說明
欄中敘明其意涵及規範之理由。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