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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402505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彰化縣政府檢送「彰化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之意見
主    旨:有關彰化縣政府檢送「彰化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2  月 17 日農授漁字第 114020492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第 19 條序文規定「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經本府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或……」,建請將「逾期」修正為「屆期」,俾符
              法制體例;(二)另同條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者……」,經查旨揭自治條例第 11 條僅有 1  項規定
              ,又該條規定係敘明漁筏未定期施行檢查合格,或未將定期檢查合格
              報告表送彰化縣政府登載者,其漁筏監理執照將失效,似非課予行為
              人義務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故該條是否屬得課處行政罰之構成要件規
              定?建請一併釐清。
正    本:農業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