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彰化縣政府檢送「彰化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之意見
主 旨:有關彰化縣政府檢送「彰化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2 月 17 日農授漁字第 114020492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第 19 條序文規定「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經本府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或……」,建請將「逾期」修正為「屆期」,俾符
法制體例;(二)另同條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者……」,經查旨揭自治條例第 11 條僅有 1 項規定
,又該條規定係敘明漁筏未定期施行檢查合格,或未將定期檢查合格
報告表送彰化縣政府登載者,其漁筏監理執照將失效,似非課予行為
人義務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故該條是否屬得課處行政罰之構成要件規
定?建請一併釐清。
正 本:農業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