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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1400524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公會
之一般會員後,始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特別會員。故律師退出
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因已無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資格,則不符合
成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特別會員之資格
主    旨:貴會函詢會員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未一併退出其為特別會員之其他地
          方律師公會,依律師法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全國律師聯合會 114  年 3  月 7  日(114 )律聯字第 114127
              號函轉貴會 114  年 2  月 25 日(114 )新律字第 034  號函。
          二、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擇定前項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外,律
              師亦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其特別會員。(下略)」是以,
              律師於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公會之一般會員後,始得申請加入
              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特別會員。
          三、所詢律師因已無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資格,則不符合成為其
              他地方律師公會特別會員之資格。
正    本: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
副    本:全國律師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一股)、本
          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