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第 8 款但書及第 9 款但書
之解釋一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第 8 款但書及第 9 款但書之解釋一
案,請即日起依說明二、三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 113 年 9 月 18 日外役監相關政策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旨揭但書之規定,受刑人有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第 8 款
或第 9 款之情形者,不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但無犯罪所得或其
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惟審判實務上
時有相關犯罪行為伴隨有犯罪所得,法院卻並無宣告沒收或追徵之情
形,是以所稱「犯罪所得」是否包含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之犯罪
所得,應予釐定。
三、鑒於旨揭但書既已明定「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追回方法
,是以就立法目的而言,應將「犯罪所得」目的性限縮解釋為「經法
院宣告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以符文義之前後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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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二類)、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法
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