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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00779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1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
各法規中所稱「防制」,可能包括預防及制裁一定危害,又法規中所稱「
防治」,可能包括預防與治療或處遇,亦可能包括預防與整治,故各法規
中所稱「防制」與「防治」意義及內涵,需視各該法規立法政策而定,以
符合立法目的及其規範意旨,尚難一概而論
主    旨:有關民眾致貴署署長信箱詢問「防制」與「防治」之意義及差異一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3  年 4  月 21 日國健教字第 1030700513 號函。
          二、查各法規中所稱之「防制」,可能包括預防及制裁一定之危害(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理由,立法院公報,第 84 卷第 65 期參照)。又
              法規中所稱之「防治」,可能包括預防與治療或處遇(家庭暴力防治
              法立法理由,立法院第 3  屆第 4  會期第 2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參照),亦可能包括預防與整治(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理由,立法院
              第 4  屆第 3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因此,各法規中
              所稱「防制」與「防治」之意義及內涵,需視各該法規之立法政策而
              定,以符合其立法目的及其規範意旨,尚難一概而論。
          三、次查菸害防制法、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癌症防治法、傳染病防治
              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家庭暴力防
              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涉及「防制」或「防治」
              之法規,均係貴署上級機關衛生福利部主管法規,請貴署逕洽衛生福
              利部表示意見。
正    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