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該條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
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
主 旨:就所詢刑法第 185 條之 3「動力交通工具」之適用範圍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100 年 5 月 23 日警署交字第 1000117598 號函。
二、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
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
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
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所詢之「
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
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
判斷。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