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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100034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法規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之數目計算疑義
主    旨:貴局函詢關於法規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之數目計算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九十局考字第○九一○○○○○八五一
              號書函。
          二  按刑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
              .計算。」參照上開規定,法制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
              包含該本數計算,合先敘明。次按民法第一百十九條定:「法令、審
              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
              規定。」另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是以,有關年齡之計算,若無其他特別規定外,應依週年計算法,以
              實足年齡計算,自出生之日起算足一年為一歲 (參施啟揚著,民法總
              則,第三百三十九頁參照) 。來函說明二所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
              送具有駐外工作資格人員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出國進修外國語人員須具備「四十五歲以下」之資格
              條件。其所稱「四十五歲以下」,參照前述說明,應指未滿四十五歲
              及四十五歲整。如年齡為四十五歲零一天者,因已逾四十五歲整,即
              不符規定要件。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李世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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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