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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決字第 009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關於抵押權人死亡,可否免由繼承人再申辦繼承登記,由合法繼承人出具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抵押權人死亡,可否免由繼承人再申辦繼承登記,由合法繼承人出具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由申請人持憑上開塗銷同意書,連同債權人死亡之
          戶籍謄本、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文件等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八○二七九
              號函。
          二  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
              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三百零七條及第
              七百五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抵押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概括繼受其權
              利義務,未經繼承登記前,固不得處分其繼承之抵押權,惟抵押人已
              清償債權而使主債權消滅時,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亦隨之消
              滅,此與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處分行為」尚屬有別,故抵押權人
              無須辦理繼承登記,即得出具證明書由債務人憑證請求塗銷已因法定
              事由消滅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貴部來函說明二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至於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須檢附何等相關資料,請  貴部本於職
              權審認之。
          三  承辦人及電話:黃荷婷、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