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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230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臺灣地區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其已獲准在臺長期居
留之大陸地區配偶於完成臺灣地區戶籍登記前,身分究屬臺灣地區遺族或
大陸地區遺族疑義
主    旨:關於臺灣地區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其已獲准在臺長期居
          留之大陸地區配偶於完成臺灣地區戶籍登記前,身分究屬臺灣地區遺族或
          大陸地區遺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八十九) 陸法字第八九○六八九九
              號函。
          二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
              ,定義如左:---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
              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依此規定,已取得臺灣地區長期居
              留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未完成戶籍登記前,非屬臺灣地區人民,故
              其身分仍為大陸地區人民,合先敘明。
          三  次按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要旨認為:「公務人員
              撫卹金之請求權,因公務人員死亡及其遺族、法定受益人與該亡故公
              務人員之身分關係或遺囑指定關係而發生,--。」觀之,「臺灣地區
              遺族」或「大陸地區遺族」與該死亡人之身分關係,似應以死亡人死
              亡時為認定之基準。是故,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死亡時,縱使已取得
              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未完成戶籍登記前,非屬臺
              灣地區人民,其身分仍為大陸地區人民。準此,本案之當事人既屬大
              陸地區遺族,且死亡人死亡時仍有臺灣地區遺族存在,則大陸地區遺
              族於死亡人死亡時已確定無領受撫慰金之權利,且不因其後將轉換為
              臺灣地區人民而有所不同。  貴會之意見 (採乙說) ,本部敬表贊同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106年8月版)第 26-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