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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律字第 154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04 日
要  旨:
對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法律疑義
全文內容: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
          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
          法規。」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明定。依此規定,對人民申請許可
          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 (從新原則) ,
          但就個案而言,新法與舊法相比較結果,舊法對當事人比較有利,且新法
          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則仍適用舊法 (從優原則) 。又,雖舊法
          有利於當事人,但新法已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則仍依新法 (從新原
          則) 處理 (參見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五十八頁) 。本件來函所述事
          實經過,中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雖經台北市政府於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
           77 府建市字第二五三三六五號函,依行為時有效之獎勵投資條例核准投
          資興建北投區振興市場,因該市場基地內土地所有權人之一汪君多次提起
          行政爭訟事件,致未能繼續辦理後續代為照價收買作業,茲行政爭訟固已
          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終結,而獎勵投資條例則已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廢止,參照上揭說明,似無再予適用之餘地。惟為因應獎勵投資條
          例之施行屆滿,本於首揭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經濟部曾於七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以經工字第○六三三一九號函規定獎勵投資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實施期滿,有關工業用地取得,如何辦理未了事宜之處理事項,本件得
          否比照上開規定之意旨處理,仍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之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13-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