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決字第 160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28 日
要  旨:
殘障福利機構得否為公益社團法人疑義
全文內容:一  按民法上之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為人的組織體
              ,其組成基礎在於社員,而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其組成基礎為
              財產。又社團人可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與財團法人雖均屬公益法人,於登記前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惟前
              者為自律法人,以社員總會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得由總會決議變更組
              織與章程或由社員決議解散之,後者為他律法人,其既無社員亦無總
              會,董事或董事會僅得依捐助章程所定之管理方法執行法人事務,其
              章程不得任意變更,於組織或管理方法不完備時,僅得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於目的不能達到時,由主管機關宣告解散,二者性質上仍
              應區別 (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
              條、施啟揚著「民法總則」一一六頁、一一七頁、王澤鑑著「民法總
              則」一一八頁、一一九頁、鄭玉波著「民法總則」一一六頁、李模著
              「民法總則之理論與實用」六○頁、司法院七十一年八月五日 (71)
              院台廳一字第○四三八五號函、本部七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法 79 律字
              第一五九五八號函參照) 。至於二者租稅減免等方面有何異同乙節,
              似宜請稅務主管機關財政部提供意見。
          二  關於  貴部 (內政部) 擬修正「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四
              條之規定所提甲、乙兩修正案,經參酌「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之規定意旨,辦理兒童福利機構,如非財團法人,則不得對外募
              捐。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老人福利法第十條亦分別規定,設立少年
              或老人福利機構,以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為限。至與之性質相近之殘障
              福利機構,因殘障福利法並無規定「以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為限」,故
              提否擴及於公益社團法人,宜請  貴部勘酌其立法意旨,本於權自行
              審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32-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