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按既成道路內之私有土地應否辦理徵收補償問題,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
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核示略以:「 (一) 政府為便利公眾通
行,‥‥‥,於現有既成道路上為必要之改善養護,舖設柏油路面,該道
路形態並未變更,亦未拓寬打通者,應依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判
例,以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 (二) 政府依都市計畫主動辦理
道路拓寬打通工程,施工後道路形態業已改變者,該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
地,除日據時期既成道路,‥‥‥外,其餘土地,應一律辦理徵收補償,
‥‥‥。」及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七二號函補充規
定:「‥‥‥。日據時期既成道路仍依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乃
顧及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一時無法籌措鉅額補償費,並非永久不予依法徵
收,依土地法第十四條-『公共交通道路土地不得為私有‥‥‥,其已成
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之原旨,‥‥‥『今後地方政府如財政寬裕或
所興築之道路,曾獲得上級專案補助經費或依法徵收工程受益費、車輛通
行費者,則對該道路內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應一律依法徵收補償。』」 (
行政院七十一年一月八日台七十內字第○一八四號函參照) 又 貴部 (內
政部) 七十七年三月八日台 (77) 內地字第五七一二七四號函說明二之 (
二) :「行政院歷年來對處理私有既成道路補償之函示,既在逐案解決久
懸問題,各道路主管機關自應遵辦,‥‥‥,否則如於興辦道路工程時,
對施工範圍內之其他土地已依法給予補償,獨對私有既成道路土地不予補
償,誠非事理之平;‥‥‥今後需地機關對於開闢道路內之私有既成道路
應一律辦理徵收補償‥‥‥。」另有關辦理徵收公共交通道路內私有既成
道路土地,其補償費如何籌措乙節,行政院八十一年四月七日台八十一內
字第一一六七三號函核示略以:「‥‥‥,請照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
計處意見-『二、本案係屬地方事項,‥‥‥,故仍請‥‥‥,由省、市
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加以解決,‥‥‥。』辦
理。」在案。本件私有既成道路究應如何徵收、補償,宜請參酌上開行政
院及 貴部函釋意旨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