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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24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在現行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之前,不得參加罷工。
理由如左:
一  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但書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從優適用法律之規定
    ,其「勞動條件」不包括罷工權在內,且現行法律既無該等人員得參
    加罷工之明文,自不得參加罷工。又貴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來文
    說明二之 (一) 前段所謂「以工會共同決議暫時拒絕勞務提供所為的
    集體爭議之行為」,「暫時」一詞,就罷工之定義言,尚有爭議。
二  所謂勞動三權,雖包括「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三
    者,但不能因有「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即推定當然有「爭議權
    」。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雖可加入工會,但在法無明文規定
    之前,不當然享有「爭議權」。
全文內容: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在現行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之前,不得參加罷工。
          理由如左:
          一  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但書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從優適用法律之規定
              ,其「勞動條件」不包括罷工權在內,且現行法律既無該等人員得參
              加罷工之明文,自不得參加罷工。又貴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來文
              說明二之 (一) 前段所謂「以工會共同決議暫時拒絕勞務提供所為的
              集體爭議之行為」,「暫時」一詞,就罷工之定義言,尚有爭議。
          二  所謂勞動三權,雖包括「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三
              者,但不能因有「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即推定當然有「爭議權
              」。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雖可加入工會,但在法無明文規定
              之前,不當然享有「爭議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294-12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