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
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
董事違反前開規定所為之決議,效力如何,法律無規定,通說則認應
屬無效。決議既屬無效,自不因其是否在公司重整前為之而有不同。
二 次查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六、八款及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
規定,公司重整,如有改組或發行新股之必要,應訂明於重整計劃。
其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
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似尚不得僅由重整人自行決定。
全文內容:一 查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
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
董事違反前開規定所為之決議,效力如何,法律無規定,通說則認應
屬無效。決議既屬無效,自不因其是否在公司重整前為之而有不同。
二 次查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六、八款及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
規定,公司重整,如有改組或發行新股之必要,應訂明於重整計劃。
其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
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似尚不得僅由重整人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