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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167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04 日
要  旨:
按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質言之,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或已
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至於同時死亡是否
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我國民法雖無明文,惟依法理解釋,應認並不符合「
同時存在」之原則,即互不發生繼承權。又日據時期有關臺灣繼承之習慣
,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家產者,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限於被繼承人之直系男
性卑親屬,且不論是親生子或螟蛉子均有平等之繼承權;如被繼承人之遺
產係私產,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則無論男女均得繼承。本件被
繼承人張○水於民國九年 (日據大正九年) 以戶主身分死亡,其所遺財產
,依前所述,如為私產,應由其直系男女卑親屬 (來函所附繼承系統表如
為真實,似即為該表所列張○番、許○綢、張○滿、張○免四人) 共同繼
承;如為家產,則應由其直系男性卑親屬張○番及張○滿平均繼承。惟張
○水所遺者不論為家產或私產,張○番及張○滿既經法院判決宣告同時死
亡即應互不發生繼承權,從而張○番之繼承人吳張○瑛自不得再轉繼承張
○滿之應繼分而申辦繼承登記。
全文內容:按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質言之,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或已
          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至於同時死亡是否
          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我國民法雖無明文,惟依法理解釋,應認並不符合「
          同時存在」之原則,即互不發生繼承權。又日據時期有關臺灣繼承之習慣
          ,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家產者,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限於被繼承人之直系男
          性卑親屬,且不論是親生子或螟蛉子均有平等之繼承權;如被繼承人之遺
          產係私產,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則無論男女均得繼承。本件被
          繼承人張○水於民國九年 (日據大正九年) 以戶主身分死亡,其所遺財產
          ,依前所述,如為私產,應由其直系男女卑親屬 (來函所附繼承系統表如
          為真實,似即為該表所列張○番、許○綢、張○滿、張○免四人) 共同繼
          承;如為家產,則應由其直系男性卑親屬張○番及張○滿平均繼承。惟張
          ○水所遺者不論為家產或私產,張○番及張○滿既經法院判決宣告同時死
          亡即應互不發生繼承權,從而張○番之繼承人吳張○瑛自不得再轉繼承張
          ○滿之應繼分而申辦繼承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