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關於勞資糾紛部分,現行勞資爭議之處理,係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
」與「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由縣市政府設調解
、仲裁或評斷委員會處理;至於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亦係依法設立,
其調解事項包括民事事件,基於二者均為排難解紛而設,為期勞資糾
紛之處理較具彈性並兼顧有效原則,勞資糾紛當事人雙方如願交由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處理者,除法律有特別限制者外,似無不可。
二 關於畸零地糾紛部分,按建築法第四十五條明定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
接土地所有權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 (局) 政
府調處,其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省 (市) 畸零地使用規則」有明文
規定,宜請按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一 關於勞資糾紛部分,現行勞資爭議之處理,係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
」與「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由縣市政府設調解
、仲裁或評斷委員會處理;至於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亦係依法設立,
其調解事項包括民事事件,基於二者均為排難解紛而設,為期勞資糾
紛之處理較具彈性並兼顧有效原則,勞資糾紛當事人雙方如願交由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處理者,除法律有特別限制者外,似無不可。
二 關於畸零地糾紛部分,按建築法第四十五條明定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
接土地所有權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 (局) 政
府調處,其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省 (市) 畸零地使用規則」有明文
規定,宜請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