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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72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一  關於勞資糾紛部分,現行勞資爭議之處理,係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
    」與「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由縣市政府設調解
    、仲裁或評斷委員會處理;至於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亦係依法設立,
    其調解事項包括民事事件,基於二者均為排難解紛而設,為期勞資糾
    紛之處理較具彈性並兼顧有效原則,勞資糾紛當事人雙方如願交由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處理者,除法律有特別限制者外,似無不可。
二  關於畸零地糾紛部分,按建築法第四十五條明定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
    接土地所有權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 (局) 政
    府調處,其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省 (市) 畸零地使用規則」有明文
    規定,宜請按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一  關於勞資糾紛部分,現行勞資爭議之處理,係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
              」與「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由縣市政府設調解
              、仲裁或評斷委員會處理;至於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亦係依法設立,
              其調解事項包括民事事件,基於二者均為排難解紛而設,為期勞資糾
              紛之處理較具彈性並兼顧有效原則,勞資糾紛當事人雙方如願交由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處理者,除法律有特別限制者外,似無不可。
          二  關於畸零地糾紛部分,按建築法第四十五條明定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
              接土地所有權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 (局) 政
              府調處,其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省 (市) 畸零地使用規則」有明文
              規定,宜請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