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外國公司應在中國境內指定其訴訟
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對其訴訟及非
訴訟之代理人人數,相關法規並未限制僅得為一人,且就同法第八條對公
司負責人之規定,並參照第三百七十四條文義觀之,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
之負責人亦未必僅為一人,從而似難認其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應以
一人為限。本案是否可指派二人 (或二人以上) 為在中國境內之訴訟及非
訴訟之代理人,仍請 貴部 (經濟部) 自行審酌
全文內容:查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外國公司應在中國境內指定其訴訟
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對其訴訟及非
訴訟之代理人人數,相關法規並未限制僅得為一人,且就同法第八條對公
司負責人之規定,並參照第三百七十四條文義觀之,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
之負責人亦未必僅為一人,從而似難認其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應以
一人為限。本案是否可指派二人 (或二人以上) 為在中國境內之訴訟及非
訴訟之代理人,仍請 貴部 (經濟部) 自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