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七十三) 秘台廳 (一) 字
第○○二四九號函復略以:「強制執行之拍賣,性質上亦屬買賣之一種。
山胞使用山地保留地所取得之耕作權,如依法令規定不得轉讓,自不得作
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予以拍賣。如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如執行程序,業經終結,則因
其拍賣有無效之原因,仍得訴請救濟。」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七十三) 秘台廳 (一) 字
第○○二四九號函復略以:「強制執行之拍賣,性質上亦屬買賣之一種。
山胞使用山地保留地所取得之耕作權,如依法令規定不得轉讓,自不得作
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予以拍賣。如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如執行程序,業經終結,則因
其拍賣有無效之原因,仍得訴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