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41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七十三) 秘台廳 (一) 字
第○○二四九號函復略以:「強制執行之拍賣,性質上亦屬買賣之一種。
山胞使用山地保留地所取得之耕作權,如依法令規定不得轉讓,自不得作
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予以拍賣。如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如執行程序,業經終結,則因
其拍賣有無效之原因,仍得訴請救濟。」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七十三) 秘台廳 (一) 字
          第○○二四九號函復略以:「強制執行之拍賣,性質上亦屬買賣之一種。
          山胞使用山地保留地所取得之耕作權,如依法令規定不得轉讓,自不得作
          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予以拍賣。如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如執行程序,業經終結,則因
          其拍賣有無效之原因,仍得訴請救濟。」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