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謂結婚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係指有行為能力在場 親見而願證明者為己足,不以證婚人為限 (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 五一號判例要旨參照) 。故結婚證書上之介紹人如已具備上開情形,似可 論為結婚之證人。
全文內容: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謂結婚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係指有行為能力在場 親見而願證明者為己足,不以證婚人為限 (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 五一號判例要旨參照) 。故結婚證書上之介紹人如已具備上開情形,似可 論為結婚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