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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36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06 日
要  旨:
查受死亡宣告者,依戶籍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為除
籍及死亡宣告之登記。又查校正戶口,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及第四
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由戶政事務所派員挨戶查詢,發現未接受校正者,
應即通知補辦校正。本件黃○雲君在戶籍上既已為死亡宣告登記,其在受
死亡宣告期間未接受戶口校正,戶政事務所人員是否仍須依上開規定通知
黃君補辦校正?此種情形可否認為符合戶籍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此值斟
酌。因戶籍法係內政法規,屬  貴部 (內政部) 職掌,仍請  卓酌。
全文內容:查受死亡宣告者,依戶籍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為除
          籍及死亡宣告之登記。又查校正戶口,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及第四
          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由戶政事務所派員挨戶查詢,發現未接受校正者,
          應即通知補辦校正。本件黃○雲君在戶籍上既已為死亡宣告登記,其在受
          死亡宣告期間未接受戶口校正,戶政事務所人員是否仍須依上開規定通知
          黃君補辦校正?此種情形可否認為符合戶籍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此值斟
          酌。因戶籍法係內政法規,屬  貴部 (內政部) 職掌,仍請  卓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707-70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