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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35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05 日
要  旨:
本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在外國另組公司與匪通商圖利,而有公司法第三
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同意  貴部 (經濟部) 意見,依同
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三項之準用規定由主管機關撤
銷其登記;此外,於執行職務中如發現他人有觸犯刑法或其他刑事特別法
之嫌疑者,主管機關並應逕予予告發。
全文內容:本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在外國另組公司與匪通商圖利,而有公司法第三
          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同意  貴部 (經濟部) 意見,依同
          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三項之準用規定由主管機關撤
          銷其登記;此外,於執行職務中如發現他人有觸犯刑法或其他刑事特別法
          之嫌疑者,主管機關並應逕予予告發。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46-4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