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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34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一  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係賦予人民臨時建築使用土地權利之行政命令,
    且其後之修正規定亦係有利於人民,則該辦法第三條增列之項目,若
    於該辦法修正前 (六十四年) 已由地方政府核准使用在案,似可不必
    再依該辦法第七條規定重行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
二  又上開增列之項目既同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似仍有
    同辦法第十條之適用。
全文內容:一  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係賦予人民臨時建築使用土地權利之行政命令,
              且其後之修正規定亦係有利於人民,則該辦法第三條增列之項目,若
              於該辦法修正前 (六十四年) 已由地方政府核准使用在案,似可不必
              再依該辦法第七條規定重行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
          二  又上開增列之項目既同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似仍有
              同辦法第十條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0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