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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34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農會理事係屬農會之選任職員,其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遭
受停職處分時,應停止其理事職權。至於是否停止所兼會員代表身分及其
職權乙節,除依農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得將其決議罷免或依同法第十八
條出會喪失農會會員身分外,法無明文規定停止其職權,故停止兼具之會
員代表身分及其職權,在法理上似尚有斟酌之餘地。
全文內容:農會理事係屬農會之選任職員,其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遭
          受停職處分時,應停止其理事職權。至於是否停止所兼會員代表身分及其
          職權乙節,除依農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得將其決議罷免或依同法第十八
          條出會喪失農會會員身分外,法無明文規定停止其職權,故停止兼具之會
          員代表身分及其職權,在法理上似尚有斟酌之餘地。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8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