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
第○○一九四號函略以:「法院囑託地政機關就債務人所有土地內之特定
部分為假處分登記者,其效力僅及於該特定部分,地政機關亦僅得就該特
定部分為假處分登記,並如何登記,應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本院並無意
見。」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
第○○一九四號函略以:「法院囑託地政機關就債務人所有土地內之特定
部分為假處分登記者,其效力僅及於該特定部分,地政機關亦僅得就該特
定部分為假處分登記,並如何登記,應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本院並無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