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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33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
第○○一九四號函略以:「法院囑託地政機關就債務人所有土地內之特定
部分為假處分登記者,其效力僅及於該特定部分,地政機關亦僅得就該特
定部分為假處分登記,並如何登記,應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本院並無意
見。」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
          第○○一九四號函略以:「法院囑託地政機關就債務人所有土地內之特定
          部分為假處分登記者,其效力僅及於該特定部分,地政機關亦僅得就該特
          定部分為假處分登記,並如何登記,應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本院並無意
          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42-5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