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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4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05 日
要  旨:
法院因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而不予核定者,如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不願按
法院通知之理由修改調解內容,並表示如未能得到法院核定,即不願維持
原來之合意者,可以調解不成立處理,惟依此一方式處理者,調解委員會
宜再依調解不成立之程序作成有關文書,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有前述情
形,而被害人提出聲請,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法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
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全文內容:法院因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而不予核定者,如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不願按
          法院通知之理由修改調解內容,並表示如未能得到法院核定,即不願維持
          原來之合意者,可以調解不成立處理,惟依此一方式處理者,調解委員會
          宜再依調解不成立之程序作成有關文書,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有前述情
          形,而被害人提出聲請,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法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
          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