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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06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
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該條所稱受僱人,係指受僱服日常勞務,且非臨時僱用者而
言,其受僱服特定勞務者,則不屬之。大廈管理員之法律地位,應依各個
大廈住戶約章定之,若其受僱僅在維護大廈公共設施安全、清潔以及保養
,而公共設施以外雜務,一概不加聞問,自不能謂係本條之受僱人。若其
受僱工作兼及各住戶之雜務,如收受書信文件等,即難謂非本條所稱之受
僱人。要之,大廈管理員是否係各住戶之受僱人,應就各個具體案件,由
法院依法認定之,似難一概而論。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九十四號裁
定,亦係就該個案所為認定。」
全文內容:「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
          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該條所稱受僱人,係指受僱服日常勞務,且非臨時僱用者而
          言,其受僱服特定勞務者,則不屬之。大廈管理員之法律地位,應依各個
          大廈住戶約章定之,若其受僱僅在維護大廈公共設施安全、清潔以及保養
          ,而公共設施以外雜務,一概不加聞問,自不能謂係本條之受僱人。若其
          受僱工作兼及各住戶之雜務,如收受書信文件等,即難謂非本條所稱之受
          僱人。要之,大廈管理員是否係各住戶之受僱人,應就各個具體案件,由
          法院依法認定之,似難一概而論。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九十四號裁
          定,亦係就該個案所為認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22-5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