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招贅婚於子女出生後已從父姓或母姓,嗣後可否申請改姓乙案,前司 法行政部曾於四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以台四十六函民字第四六四五號函釋, 除非合於姓名條例第五條或第七條之規定,不得為之。
全文內容:關於招贅婚於子女出生後已從父姓或母姓,嗣後可否申請改姓乙案,前司 法行政部曾於四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以台四十六函民字第四六四五號函釋, 除非合於姓名條例第五條或第七條之規定,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