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告成立,捐助人不得撤銷捐助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財團法人一 經登記,即告成立,其捐助人所捐財產應歸屬於法人,捐助人並負有移轉 所有權於財團法人之義務,不得撤銷其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