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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04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查財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已成立,其捐助章程除依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
六十五條規定外,不得變更。原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辦理登記後,即不得撤
銷其捐助行為。
全文內容:查財團法人一經登記即已成立,其捐助章程除依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
          六十五條規定外,不得變更。原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辦理登記後,即不得撤
          銷其捐助行為。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