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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10 0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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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所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
    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女子看守所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所網站下載),載明
    下列事項,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 18 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所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本所有保留准駁之權限。
七、本所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所總務科,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青雲
    路 33 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2 時至 5  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
    行公告週知。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所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所總務科
    附設檔案應用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由本所指定人員陪
    同檔案應用。
    業務承辦單位檢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處所,並通知資訊人員到場資安
    維護。
九、機關調借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調或調用機關名稱。
(二)借調或調用檔案檔號或內容要旨。
(三)借調或調用目的。
(四)借調或調用期間。
(五)法令依據。
十、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若
      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所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二、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還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
      案簽收單簽收註記,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十三、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
      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附件三),
      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十四、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檢調檔案。
十五、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十六、本須知於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
      所附設民事管收所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