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2 15: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二、目的: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及執行業
    務效能,建立公正考核制度,尊重並有效運用志工人力。
三、召募對象
(一)退休公教人員(以具有法學素養者為優先)。
(二)社會熱心人士(含大專以上在學學生,法律相關科系尤佳)。
(三)公益團體成員。
四、召募方式
    由本分署視需求不定期辦理召募,並上網公告志工甄選相關訊息,經
    本分署面談合格後決定錄取人數。
五、遴選條件
    本分署就具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以上,60  歲以下相當高中(職)以上學歷之人員,男
      女不拘。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或電腦操作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
      者。
(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四)能配合本分署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相關法令者。
六、服務時間及志工運用
(一)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 2  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上、下午時段經志工選
      擇後由本分署依業務需要安排,除前開時段外,如有特殊需要,本
      分署亦得商請志工協助)。
(二)志工運用:
      1.由本分署各需求單位依實際志工人數或專長分配工作。
      2.主動引導當事人至各承辦單位之服務事項。
      3.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4.扶助老弱身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5.加強宣導本分署各項為民服務事項。
      6.協助電話接聽(如總機及轉接)業務。
      7.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及影印資料。
      8.其他便民服務之事項。
七、志工之管理與考核
(一)志工管理
      1.本分署組成志工服務團隊,聘期以 2  年為限,於志工服務期間
        屆滿時,辦理續聘並發給聘書,另設置隊長、副隊長各 1  名。
      2.志工服務團隊以自治管理為原則,服務時間內執行服務項目,應
        服從本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副隊長
        之指導。
      3.遴選之志工,由本分署施予必要之教育訓練,訓練合格者,即編
        入志願服務隊,並由該隊指派 1  名資深志工負責輔導,以利志
        工提早進入狀況。
      4.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應依本分署輪值表排定之時間按時簽到、簽
        退,並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帶志願服務證,每日並依規定填寫
        志工服務日誌,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志願服務團隊隊長
        或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協調處理。
      5.如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願服務團隊提出申
        請,轉陳本分署備查,志工離隊前應繳回志願服務證及志工服務
        背心等相關服飾、證件等。
      6.志工係經本分署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及福利,服
        務期間享有意外事故保險,本分署並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
        費。
      7.本分署為應志願服務工作需要得不定時遴派志工參加法務部暨所
        屬機關之教育訓練(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鼓勵參加本分
        署辦理之各項講座活動,藉研習課程相互觀摩成長,聯繫志工情
        誼。
(二)志工考核
      志工獎勵
      1.每年服務屆滿時依規定核給服務時數,志願服務時數統計至每年
        年底累計達 1000 小時之志工,另頒發服務證書(已頒發者不重
        複頒發)及致贈紀念品,於分署會議時恭請 分署長頒贈並公開
        表揚。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分署長予以公開表揚或獎勵
        。
      3.對於資深績效優良之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之相關規定獎勵,並由機關推薦參加志願服務相關獎勵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規勸、警告或停止其服
      務工作。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相關法令、本部有關服務規定,或為不當之
        行為致影響本分署聲譽或民眾權益者。
      2.1 年內未請假而缺勤 5  次以上者。
      3.不服從本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隊幹部之指導,
        舉止態度粗暴者。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5.本分署每季依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審
        查情形得為志工不續聘或停止其服務工作之參考,並由運用單位
        主管、秘書室主任、人事主管及會計主管組成考核小組針對志工
        不續聘及停止其服務實施考核。
八、運用志工服務所需費用,在本分署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或志願服務團隊自行訂定之內部規範及章程應經分署長核定後
    實施。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