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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學業優良暨進步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敦品中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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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目的:為鼓勵學生向學,增強學習動力,追求自我成長與榮譽心
    ,提升班級讀書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院在院學生。
三、獎勵內容:
(一)定期考試部分:
      1.國中部:
     (1)同年級班級數為一班時,取前三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新臺幣五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及獎學
          金新臺幣三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名頒發獎狀及獎
          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但學生人數不足十
          人時,則只取前二名。
     (2)同年級班級數為二班以上時,取前五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
          學金新臺幣五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及
          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四、五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
      2.高工部:
     (1)同年級同科別班級數為一班時,取前三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
          獎學金新臺幣五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
          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名頒發獎
          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但學生人數
          不足十人時,則只取前二名。
     (2)同年級同科別班級數為二班以上時,取前五名,第一名頒發獎
          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五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
          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四
          、五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
          。
     (3)高工實習成績敘獎方式同於學業成績。
      3.適性教學班每班擇優取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
        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惟其平均分數應達七十分以上始予敘獎。
(二)學業進步獎:
      每學期期末考試與期中考試成績總分相減,取各班最優前二名,分
      別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適性教
      學班取最優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
      一分。
(三)受獎同學如有同分情形時,次一名額從缺;但同分為最後一個名額
      時,則皆予敘獎。進步獎學生名單與期末考優勝同學名單重覆時,
      其進步獎由次一順位遞補。
四、公布及頒獎:
(一)各班級個人成績及評定結果於考試結束後次二週內公佈。
(二)獲獎同學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人員於朝會或適當場合公開頒獎。
五、本要點提院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