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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1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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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強化並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鼓勵民眾勇於舉發
    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依據法務部 96 年 9  月 26 日法政決字
    第 0961114016 號函頒「政風機構協助機關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
    保密實施要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監依業務性質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
三、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
    如下:
(一)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依業務性質由
      副典獄長分稿後收發人員親持或密封交予有關單位主管處理。收發
      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或身分辨識資料。
(二)各單位主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經檢視檢舉(陳情)內容
      無須保密者,移請承辦人處理,否則應以電話、函件、親訪或其他
      方式查證確認檢舉(陳情)人身分及檢舉(陳情)情事後,將檢舉
      (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影印
      送交承辦人處理;無法影印者,摘錄其內容轉交。各單位主管查證
      檢舉(陳情)人身分結果,屬冒名或虛名者,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承
      辦人處理。
(三)各業務主管單位處理真實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因案情需要須聯繫
      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由單位主管代為聯繫或訪談,並將結果
      轉知承辦人續辦;但案情過於複雜,非單位主管得以代辦者,由承
      辦人自行依規定辦理並負責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四)各業務主管單位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
      )人身分資料仍由單位主管保管者,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
      者欄,交由單位主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單位主管將檢舉(
      陳情)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承辦人併卷歸檔。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所檢舉(陳情)者,如事先表明係檢舉(陳
      情)事由時,由接待人員聯繫各相關單位主管受理,並應將檢舉(
      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依照本
      要點第三、(一)、(二)點規定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
      宜後,移請承辦人處理;檢舉(陳情)人逕行至各單位表明檢舉(
      陳情)事由時,則由各單位主管或承辦人受理。
(六)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本監檢舉(陳情)者,由總機等相關人員
      依照前點規定辦理。
四、各單位主管(或承辦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
    料,非經典獄長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
    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監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
    並採取隔離措施,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六、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
    內容(如:據貴會委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七、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
    (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
    時檢舉(陳情)人欄位僅書名「檢舉(陳情)人」字樣。
八、函復檢舉(陳情)人信件,應以雙封套密件處理,並於郵寄前先以電
    話聯繫檢舉(陳情)人,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陳情)
    人身分。
九、各單位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陳情
    )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  典獄長,並通知政風室協助研採補救
    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十、本注意事項陳典獄長核可,並提監務會議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