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工之遴選條件: (一)性別不拘。 (二)二十三歲以上熱心公益,身體健康,具輔導相關知識及經驗,退休 教師或矯正人員得優先聘用,任期為 2 年,任期內表現優良者, 期滿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後續予聘用。 (三)品德良好,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四)所從事之行(職)業不得有與矯正工作牴觸,或影響本院形象者。 (五)符合上述條件並填寫志工資格審查表經院長核可者。(如附件一)
二、考核條件(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起訴者者。 (二)從事或包庇與色情有關職業者。 (三)開設或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鏢者。 (四)假藉志工名義招搖撞騙者。 (五)充當司法黃牛或包攬訴訟者。 (六)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致生影響本院聲譽及產生不良後 果者。 (七)洩漏機關相關機密者。 (八)妨害善良風俗或妨礙公務,有損志工之形象者。 (九)擅自發表批評機關言論,影響機關聲譽者。 (十)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本院及志工形象之職業或行為者。
三、志工之服務規定: (一)服務時間,每月至少來院服務一次,並由訓導科事先編排受輔單位 。 (二)志工入院輔導需配帶識別證,出入勤應簽到、退,勤畢並填寫紀錄 備忘。 (三)值勤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熱忱、有耐心。 (四)基於保護在院學生個人隱私及機關機密,不得隨意翻閱公文、簿冊 及查記資料。 (五)對於在院學生執行事項,切勿有關說情事。
四、勤惰管理原則: (一)志工依規定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 記錄表內。 (二)志工每三個月應實施考核一次,凡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及無故 連續缺勤三次者,列入缺失考核(如附件二)。每年來院服務時間 請假或缺席時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解除聘任。 (三)違反志工服勤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經考核不佳者,得解除聘任 。 (四)經附件二所列志工考核項目,依年度統計受評總分低於 70 分者, 得解除聘任。 分數最高者呈報法務部為年度優良教誨志工,至法務部受獎表揚。
五、志工之福利與權利: (一)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 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工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 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得以免費。 (三)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四)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五)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六)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七)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六、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院或法務部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院或法務部舉辦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五)服務時應遵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九)不得替學生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挾帶違禁物品。 (十)實施服務時,應配合班級導師之指導注意戒護安全。
七、志工保險與整編: 為配合辦理志工保險(依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志工每年整編 一次,志工識別證限期二年,於每年四月志工組訓時換發識別證,逾 期無效。
八、本要點經院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