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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8: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接見室窗口業務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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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羈押法第二十、
    二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
    、觀察勒戒處遇條例第十一、十二條、法務部相關函令規定訂立本業
    務流程及注意事項。
貳、申請接見作業流程:
一、普通接見:
 (一) 繳驗有效證件 (身分證、汽機車駕駛執照、護照等) 。
 (二) 家屬填寫接見申請單,各欄應詳實填寫。
 (三) 家屬抽取叫號機號碼牌。
 (四) 查驗證件及收容人接見單,符合接見者依序登號 (登入接見單並輸
      入電腦連結監聽室錄音) 。
 (五) 經審查如有證件不符或與收容人接見處遇規定不符者,即告知原因
      婉謝受理,並將所繳證件退還。
 (六) 將審查符合送入之菜餚或物品,連同標籤單或寄物單,適時送物品
      檢查處處理。
 (七) 按接見梯次通告家屬「其準備接見梯次」後,於接見入口處,由主
      管檢查證件並核對身分後,進入接見區。
 (八) 申請電視接見之家屬仍依一般申請手續處理,請家屬先寄物再引導
      至電視接見處。
二、寄物及寄款處理:
 (一) 符合接見及寄物規定之家屬,填寫寄入菜餚、物品標籤單及寄物單
      。
 (二) 家屬如有寄款者,經查驗寄款單及點收現金無誤後登帳入款,並簽
      章於保管款收據,第一聯交家屬收持,第二聯交收容人。
 (三) 每日接見後將當日寄款輸入統計後輸出,列表簽章後與現金及保管
      款收據第四聯送交總務科承辦人點收,第三聯送交會計室。
參、接見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證件審查:有無偽造證件情事,注意相片鋼印及證件所登載資料有無
    可疑,必要時詢問查證。發現不實或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禁止申請
    接見。
二、進入接見區如有行動電話應要求其先行關機,照相機、錄影機、錄音
    機等通訊器材,應請家屬放置保管物品箱內上鎖,自行保管鑰匙,始
    能進入接見區;放置置物箱物品,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三、申請接見或進入接見區有發現持有違禁物或危險物品者,立即通報政
    風室及值班科員處理,並取消接見。
四、酗酒或精神異常及神智不清者,禁止申請接見並立即報請處理。
五、申請接見時如有發現辱罵或打架及破壞公物者,即取消申請接見並立
    即報請處理。
六、收容人出所未滿六個月者,不得辦理接見 (但親屬不在此限) 收容人
    或家屬一天限接見乙次。
七、當日已辦理接見者 (增加接見核准不在此限) 或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
    同一收容人者,禁止申請接見。
八、收容人違規經核定停止接見處分日期內者,不得申請接見 (含遠距接
    見) 及寄物。
九、經收容人自行申請拒絕接見對象核准有案者,禁止申請接見。
十、接見家屬有違反規定,影響管理紀律經核定者,禁止申請接見。
十一、未滿十六歲禁止單獨申請非親屬接見 (親屬除外) 。
十二、接見區禁止攜帶各種動物進入,以維安全及衛生,攜帶無法妥為處
      理者,禁止申請接見。
十三、家屬寄入款以不超過捌仟元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經報告核准不在
      此限。寄入偽鈔者,會同本所政風室,依法究辦。
十四、對禁見被告寄送飲食物品:
   (一) 以三親等親屬及配偶並能提出証明者為限。
   (二) 寄入飲食物品時應附身份證影本於寄物單上並簽名蓋章。
十五、收容人接見次數規定如左:
   (一) 被告、留置人每日一次。
   (二) 各級受刑人接見次數如左:
        1.未編級、第四級受刑人每七日一次。
        2.第三級受刑人每五日一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
   (三) 受觀察勒戒人接見及相關規定如左:
        1.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依法令規定以配偶、直系血
          親為限,但飲食不得送入。
        2.受觀察勒戒人每七日接見一次。
十六、本所附設分監代執行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次數,依受刑人之接
      見規定辦理。
十七、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之接見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
      由時,得許與其他之人接見。
十八、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十九、請求接見者,應將姓名、居住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收容人編
      號、姓名及彼此之關係、送入物品詳填於接見申請單;送入之菜餚
      應加標籤註明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
      自負責任。另禁見被告寄送物品之對象民法規定三等血親為限,其
      寄入物品應附身分證影本於寄物單上並簽章以示負責。
二十、已經辦理登記接見者,不得請求增加接見人數,但有特殊理由時,
      經核准後准予辦理增加。
肆、送入飲食及必須物品應行注意事項:
一、迅速初步檢查是否符合規定送入之食物或物品,如有不合規定之食物
    及物品,當場說明及退還家屬。
二、凡寄物不接見者,應先通知單位主管查詢收容人是否要收,如不收既
    當場退還寄物人。
三、飲食:
 (一) 送入飲食以菜餚、水果為限。
 (二) 送入飲食每次不得逾兩公斤、超重部分應予退回。
 (三) 送入飲食應予檢查、撥開包裝紙並切開,菜餚、水果可予切開以便
      檢查。
 (四) 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不易檢查、夾帶違禁品或妨礙監所紀律者,
      不許送入;不許送入之物品應予退回。
 (五) 湯水類食物 (雞、魚湯、麻油雞、湯麵……) 可以發酵浸酒之水果
      、果汁等或易摻雜違禁品及誘發收容人違反所規,不許送入。
 (六) 粉狀食品及沖泡性飲料等易夾帶、摻雜違禁品,外觀難以辨認何種
      物質、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七) 菜餚 (燉中藥、補品之雞、鴨、魚、肉、生魚片、醃漬物、帶榖食
      物、瓜子等及未煮熟,有不明異味、腐壞、不潔之食物) 等不易檢
      查,不許送入。
 (八) 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寫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及來源,
      並經接見登記室經辦人核對身分證件無訛後,始准送入。
四、日常必須物品:
 (一) 床單、枕頭套以單層、單人份尺寸、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
      使用,准再送入。
 (二) 內衣、內褲各限三件,男性限四角內褲,不能有色情圖案。
 (三) 上衣限三件。高領、防水布、裡布縫合者拒收,以便檢查。
 (四) 長褲、短褲各限三件。牛仔褲及有色邊飾條,鐵製拉鍊、鐵扣、珠
      子或有大釦子不收。
 (五) 外套:多層、長外套不收。
 (六) 顏色:鮮紅 (血) 色衣褲不收,樣式與主管管制服近似者不收。
 (七) 洗髮精、沐浴乳、洗面乳以透明塑膠裝為限,牙膏、肥皂、牙刷、
      毛巾各以三件為限。
 (八) 信紙每次一百張,信封五十個,應注意檢查封口處及接縫處是否打
      開過,得拆開檢查。
 (九)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羈押目的者不許送
      入。
五、所有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須物品之容器、包裝需以塑膠類或紙類為原
    則。
六、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須物品中若夾帶 (藏) 摻雜違禁品被查獲者,依
    規定論處。
七、對於收容人家屬送入之飲食及必須品有疑問時,應婉為解釋並盡告知
    之義務,且需注意態度、語調以避免發生衝突。
八、附記:
 (一) 92.5.14 日起硬柄牙刷不許送入。
 (二) 92.7.15 日起茶葉不許送入。
 (三) 92.10.1 日起寄入單人被套縫邊改以魔術粘或古式短布條為限 (
      不可用拉鍊) 。
伍、本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提請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修訂時亦同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