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出納管理制度,依公開、透明作業程序,提昇出納管理效能及 服務品質,加速公款支付,確保公款之安全,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六十二條之三精神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 等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本手冊所稱之主 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之人員;本手冊所稱之出 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收付、 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之人員。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四、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 管品等之收付、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五、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契據等不得挪 用或作借支。
六、出納管理單位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使用收納 款項收據及時通知會計單位編製會計憑證入帳。
七、 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收入款 項,依規定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 、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在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 時,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八、專戶存管款項存款之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暨主辦出納簽章 ,上述人員均得授權代簽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