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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0 19: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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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88 會訊字第
    ○二二一二號函「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草案) 」訂
    定之。
    本院電腦設備及資訊作業安全機密之維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辦理。
二  電腦設備之安全及防護,應注意下列規定:
    1 電腦之啟用,經有特定鑰匙或啟用密碼,非操作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
    2 維修電腦設備時,應由作業人員隨同監修。
    3 電腦設備設置處所應保持清潔,慎防鼠蟲侵入,破壞線路。
    4 嚴禁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電腦軟體,對於使用之合法軟體應善盡保
      管責任,未經主管核准,不得借與他人使用。
    5 應維護網路系統之安全,以防範電腦病毒之侵。
三  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資訊輸入輸出、查詢、列印等作業及安全,由各單位主管管制之。
    2 各作業人員之資料,應以光碟或碟保存,並予複製分置不同處所,
      以策安全。並維護其完整正。
    3 電腦資料應依其性質分類編號,建檔存永,並複製存永不同處所備
      用。
    4 光碟或磁碟等儲存媒體,應由專人負責保管,注意其安全,非經主
      管長官核准不得外借。
    5 為確保資料抄錄、讀寫之正確性,其處理過程須詳加檢查、核對,
      以免發生錯誤。
    6 資料不得任意竄改,如需更正或刪除,承辦人員應更正、刪除事項
      ,依「資料更正登記簿」逐項詳載,經組室主管核定後,始可為之
      。
    7 資料之更正或刪除,電腦內應留載更改時間、資料內容、並按其性
      質訂其保留年限,以便稽查。
    8 對於特殊機室之敏感資料,應設計加以轉換,掩蓋其原貌,以防範
      盜竊。
    9 電腦輸出列印之報表,應經承辦人員核對其內容及發送對象無訛後
      簽章,並注意數量控制。
   10 對於來賓參電腦作業時,可展示資料,如須列印報表,須經主管長
      官核准。
   11 廢棄資料及作業上之廢品,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電腦因入資料所列印供核對之報表,於核對更正後應保存一年,始
      可簽准會同總務組辦理銷燬。
      作業所生之廢品、廢紙,責由各單位收集銷燬。
四  查詢資料之管制依左列規定辦理
    1 法務部所屬有關司、處,暨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
      要,函索資料者,視個案情形,經核准後查復。
    2 查詢資料由專人負責辦理,其他人員非墾主管核准均不得代。
    3 有關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總務等業務單位之公務資料,由各
      該主管單位自行管制,非經簽准,不得對外發佈,其他人員不得任
      意查詢。
五  作業人員之責任依左列規定辦理:
    1 作業人員不得洩漏有關承辦業務上之任何資料,或未依規定擅自查
      復資料,非作業人員不私自查詢資料,違者視情節輕重由政風室會
      同相關組室主管追究其行政及刑事責任。
      如發生損害並應負賠償之責。
    2 電腦作業人員於離職時,仍應負在工作期間職務上應守秘密之義務
      。如有違背,比照前款辦理。
      本作業要點,經部奉院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