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級別而有差異。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著用所定之普通衣服。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 受刑人亦同。
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 人亦同。
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以經法務部核定者為限。 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