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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10: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員工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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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鼓勵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員工子女奮發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員工子女獎學金助學金 (以下簡稱獎助學金) 來源,由本部法務
    通訊雜誌社支援。
三、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大專組共十四名,每名給予獎助學金新臺幣五千元。(包括二專、
      三專暨五專四、五年級)
(二)高中組共十四名,每名給予獎助學金新臺幣三千元。(包括五專一
      、二、三年級、高職)
(三)國中組共二十三名,每名給予獎助學金新臺幣一千元。
(四)國小組共九十名,每名給予獎助學金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各款名額,如本部法務通訊雜誌社當年有盈餘,且申請人之子女
    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時,得酌予增加。
四  前點各組內獎助學金名額之分配,以獎學金佔百分之七十,助學金佔
    百分之三十為標準,依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之。但同組內金額有節餘者
    ,得互併運用之。
五  獎助學金每學年分上、下兩學期發給,本部員工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
    及十月十五日前申請,逾期以放棄論。
六  本部員工之子女,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大專、高中 (職)
    日夜間部及國中、國小者,得由本部員工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獎助學
    金。但公費生、研究生及已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除外。
    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 獎學金:本部員工皆得申請。
 (二) 助學金:僅本部技工、工友方得申請。
    本部員工於申請後離職者,該申請案仍依本要點之規定審查,其符合
    獎助學金發給資格者,亦依本要點之規定發給。
    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助學金時已畢業或升學者,仍得申請。例如國一新
    生得持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之成績單申請國小組之獎助學金,國中、
    高中、大專各組依此類推。
七  獎學金之申請及名次審查標準如下:
 (一) 大專 (包括二專、三專暨五專四、五年級)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
      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其中體育科
      目如學校規定免修者,亦可申請,惟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須
      比較體育成績時,則以有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二) 高中 (包括五專一、二、三年級、高職)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
      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三) 國中及國小成績之審查及評比以百分制分數成績為準,除體育成績
      在七十分以上,其餘各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四) 申請人之子女如係「身心障礙」者,其體育成績除未修 (含免修)
      者外,須六十分以上。但應附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 以上各項成績,以百分制分數評分紀錄為原則,無百分制分數成績
      單之員工子女,應先向就讀學校申請百分制分數之成績單或成績證
      明,如有需要,可由本部出具證明,以便向學校申請。經向就讀學
      校申請發給百分制分數之成績單而學校仍不發給者,始得以五等第
      分數之成績單申請,並以每一等第分數涵蓋範圍之中數為各該科目
      之分數,做為申請及決定名次之標準。
 (六) 各組獎學金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規定名額時,依下列規定決定優先
      順序:
      1 大專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
        ,學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決定優先順序,並以
        有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2 高中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
        ,學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決定優先順序。
      3 國中及國小組:除綜合表現外,按所有科目之平均成績決定名次
        。
 (七) 各組獎學金得獎最後一名有數人成績相同時,均發給獎學金,經費
      不足時,抽籤決定之。
八  本部員工申請子女獎助學金時,應填具申請表乙份,並檢附上一學期
    學校成績證明或成績單,逕送本部人事處彙辦,核定後造冊送法務通
    訊雜誌社。
    無法依前項規定檢附學校成績證明或成績單正本者,得將其影本送請
    所屬單位主管驗證,並於影本上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主管章戳後
    代之。
九  本部技工、工友子女助學金之申請及名次審查標準,除操行成績外,
    其餘各科應依第七點規定成績各降低分數十分為標準。
    助學金之申請,同一家庭名額暫以二人為限。
十  技工、工友之子女符合獎學金與助學金之申請標準者,應擇一發給。
十一  本要點所定本部員工包含本部所屬機關調部辦事人員。
十二  獎助學金之審核由法務通訊雜誌社邀請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負責
      審查,並請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
十三  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應於申請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召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