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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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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財務處理,實施內部審核,特參照會
    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其他
    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三  內部審核分為下列二種,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一) 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控制。
 (二) 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
      效之查核。
    前項內部審核涉及技術性事項,需具專業知識部分,非會計人員所能
    鑑定者,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並繕具書面報告。
四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五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
    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
    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過有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
    鎖各有關簿箱審核、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六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
    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貳 內部審核之範圍

七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 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二) 財務審核:有關各項財務收支數字之鉤稽與查核。
 (三) 財物審核:購置、定製、營繕及變賣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 預算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五) 工作審核:關於工作成果或公務成本之審核。
 (六) 協同審核:協同視察部門對全般或專案調查之審核。

參 內部審核之理程序

八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度及
    其他資料應事先詳細研閱。
九  會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一) 組織與職掌。
 (二) 人力配備。
 (三) 計劃目標。
 (四) 作業程序與方法。
 (五) 其他重要事項。
十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加蓋日期戳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
    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
十一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報告主
      辦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十二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
      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首長核閱後,送有關單
      位參考。
十三  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填管理,留
      備上級機關審核人員執行審核之參考。

肆 會計審核

十四  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
      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
      不生效力。
十五  審核原始憑證,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申請開支款項,是否符合預算所定用途。
   (二) 分配預算之餘額,是否足數容納。
   (三) 單價有無偏高。
   (四) 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 付款單據,有無檢附核准之案據。
   (六) 單據之抬頭,與本機關名稱是否相符,並書明年、月、日。
   (七) 有無跨越會計程度。
   (八) 出據商號及負責人之印章是否齊全明晰,並書明地址。如係直接
        生產者或提供勞務者個人收據,有無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
   (九) 購置財物或營繕工程之名稱、規格、單位等已否詳列。
   (十) 單價乘數量,是否與總價相符。
   (十一) 實收金額,是否為中文大寫。
   (十二) 憑證內容如有更改,其更改之處,有無加蓋出據者原印章。
   (十三) 收據已否依規定貼足印花,甘予銷印。
   (十四) 憑證粘貼單,已否填明具體用途。
   (十五) 外文部分已否譯註中文。
   (十六) 外幣已否折合新臺幣計算,並註明折合率。
   (十七) 印刷品有無檢附樣張,並在其邊緣加印承印商號、印製日期及
          數量。
   (十八) 電報已否註明事由,郵票有無檢附用郵清單。
   (十九) 應經各有關人員驗收、保管證明者,是否均經各該人員簽章。
   (二十) 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是否已依規定程
          序辦理。
   (二十一) 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者,是
            否經其符名或簽章。
   (二十二) 有無其他不合規定事項。
十六  審核傳票,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 傳票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
        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 是否於規定付款期內填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 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子目是否適當。
   (四) 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
        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
        票。
   (五) 傳票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 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否載明。其不附入傳票保
        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
        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 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
   (八) 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九) 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 傳票是否按時裝訂,並由經辦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於裝訂處加蓋騎縫印章。
   (十一) 傳票之調閱及拆釘有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 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否
          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三) 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
          應查究其原因。
   (十四) 收入傳票所載收入款項,繳存之帳戶是否適當,有否應逕行繳
          庫而未繳庫者;自行收納之收入款項,是否依規定辦理。
十七  審核帳簿,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 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會計制度相符。
   (二) 各類帳簿之首頁,有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
        啟用日期,有否由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及經管人員簽名或蓋
        章。
   (三) 各類帳簿之帳頁,有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四) 現金出納登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
        證相符。
   (五) 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
        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單位
        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六) 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應依規定按期記載完
        畢。
   (七) 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
        是否相符。
   (八) 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
        依照規定辦理。
   (九) 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 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
        辦理。
十八  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會計報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 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是否便於核對。
   (三) 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 各種會計報告數字是否正確,與對帳單相關之數額不一致時,有
        否編製差額解釋表。
   (五) 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六) 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
        起之重大變更,有否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
        說明。
   (七) 各項對外會計報告,有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有否由該事務之主管或
        主辦人員會同簽名及蓋章。
   (八) 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否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否分年編號收藏,有否編製目錄備查。
   (十) 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報告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
        辦理。
   (十一) 會計報告送審之月報表所附原始憑證、粘貼次序、編號與報表
          上之標註是否符合,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
十九  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預收及暫付款項,有否依照案據及時清理或結轉。
   (二) 應收及應付款項有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 其他各有關帳項,已否作適當處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
        證是否齊全。
   (四) 各種帳項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五) 懸宕日久之帳款有否積極稽催處理。
   (六) 各種收入及費用帳目,已否與代庫銀行及支付機關所送收入、支
        出對帳單核對,其不符合者有否查明並調整。

伍 財務審核

二十  審核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務收支,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
   (二) 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是否根據傳票隨時登記,現金出納登
        記簿登記科目是否正確完備。
   (三) 實際結存現金 (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預付零用金或週轉金
        ) ,有否超過各該核定最高限額。
   (四) 零用金是否依規定手續請領,其結存與未報銷單據之和,是否與
        額定數相符,保管是否安全。
   (五) 辦公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週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六) 庫存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數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
   (七) 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零用金,有無派員作定期或不定期
        之檢查,有無檢查紀錄,檢查程序是否嚴密。
   (八) 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有無以私人借據、票據及其他貨幣抵充情事
        。
   (九) 庫房設備是否堅固完善,鑰匙及密碼暗鎖是否由指定負保管責任
        人員實際掌管,庫房之容量是否適合實際需要,庫房之安全設施
        是否妥善。
二十一  審核業務部門各項業務收入,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業務單位每日收受現金及票券,是否於每日終了時填製現金及票
        券日報繳送出納單位,簽收入帳。
   (二)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數字,是否與
        當天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月報表,有否經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
        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四) 凡收入直接向出納部門繳納者,主辦單位應於事前填製預為編號
        之收款聯單 (或統一收據) 送出納部門收款,並於當日彙送會計
        單位核製收入傳票。
   (五) 執行收款時所使用之收款憑證,如因繕寫錯誤或遇有缺號、重號
        者,應由經辦單位即日檢同原件聲敘理由,送會計單位報經機關
        長官核准更正或註銷。
   (六) 收支部門收到公文附繳之匯票、本票、支票、現金及有價證券等
        ,應先行點收清楚,再檢同收文原案送出納部門查對簽收,並由
        出納部門填具收款聯單附於來文內,併送承辦單位辦理。
   (七) 各項押標金之繳納與退還,是否依照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八) 各項付款,是否取得受款人之合法收據,附入傳票。
二十二  審核收入與歲入,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繳款書由繳款人逕行向庫繳納之收入,其回證聯是否適時收到並
        詳加核對。
   (二) 自行收納之收入款,其內部經收流程是否嚴密,存管是否妥善。
   (三) 前項收入款之積存數額,有無超過規定積存額度或超過彙解國庫
        之時限。
   (四) 收支併列案款,以當年度收入為特定財源之收入,有否於收入實
        現後,如期辦理繳庫,並及時持繳款書證明聯送支付機關據以登
        記餘額,以供支付。
   (五) 發生預算外之收入時,有否先按款項性質來源,詳查有關規定,
        分別繳納。
   (六) 歲入應收款收訖繳庫時之繳款書,有否明確標註所屬年度。
二十三  審核公款支付與對帳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費款之支出是否直接付給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償付。
   (二) 辦理公款支付,有無超過規定之時限。
   (三) 暫付款項,應以預算所定及依法墊付者為限,是否隨時注意清理
        。
   (四) 國庫或代庫銀行按月送達之收入對帳單,是否由經辦部門加以調
        節,是否與報表相符。
   (五) 支付機關或代庫銀行按月送達之支出對帳單,是否由經辦部門加
        以調節,是否與報表相符。
   (六) 前兩項經調節後如仍有不符者,已否作適當之處理。

陸 財物審核

二十四  審核財物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財物之購置定製及營繕工程,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
        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
        續。
   (二) 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訂定標準規格,視
        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核實配發使用。其採購量是否適當。
   (三) 財物之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有無意圖規避稽察程序而
        分批辦理,其辦理程序,是否符合稽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
        定。
   (四) 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
        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予登記並為預算之保留。關於費用負擔或
        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
        事前審核簽章,不生效力。
   (五) 主管採購或營繕單位,是否根據核准案件,於辦理公告招標、比
        價、議價前,有否將有關文件,先送會計單位審核。
   (六) 會計單位會簽上述文件時,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1 契約所載條款與一般習慣上應有之規定是否符合。
        2 雙方權利義務有否詳細列明。
        3 付款條件與工程進度或交貨數量是否相稱。
        4 交貨或完工期限有否訂定。
        5 逾期違約金之條款有否認定。
        6 對方違約或不履行契約時,是否另有保證人,保證人是否有放
          棄先訴抗辯權等規定。
   (七) 財物購置或營繕工程之驗收,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是否依
        照稽察條例規定辦理,未達「一定金額」者,是否依照本機關有
        關規章辦理。其涉及專門性者,是否按規定有關單位會辦驗收手
        續,並注意下列事項:
        1 指定驗收單位人員有否南類責辦理財物數量之點驗。
        2 技術單位人員有否負責品質檢驗及技術性之檢驗簽證。
        3 會計單位有否派員監辦,其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 營繕工程是否由主辦工程單位按日備具施工紀錄,記載每日耗用
        人工與材料數量及工程進度。會計人員於監辦或付款時得抽查施
        工紀錄,對其內容如有疑問時,應由有關部門負責說明。
   (九) 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
        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
   (十) 購置之財物有否作充分有效之使用,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
   (十一) 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
          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仍具使用價值者,
          不得任意汰換。
   (十二) 變賣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並依稽察條例或各機關有關
          規章辦理,經辦變賣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二十五  審核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計畫及預算之擬編程序及日程,是否符合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
        法之規定。
   (二) 計畫及預算之擬編,是否經內部統合協調會議,為統一之規劃與
        評估。
   (三) 重大計畫及需求,有否以系統分析方法,就成本效益,可行程序
        ,技術方法等詳加研議,其屬於經建投資計畫範圍者,是否按先
        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程序辦理。
   (四) 計畫內容各項費用之編估,是否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五) 預算之執行,有無控制紀錄。
   (六) 預算收入與支出之執行情形,是否適時與預算目標及計畫進度比
        較,如有差異,有無分析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
   (七) 預算之流用與保留,是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八) 動支預備金及追加預算,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柒 工作審核

二十六  審核業務與成本,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公務成本是否按實支數及應付數併計。
   (二) 人工成本除可直接計入特定工作計畫者外,是否按適當標準攤計
        。
   (三) 材料成本,是否以實際耗用者為準。
   (四) 其他成本除可直接計入特定工作計畫者外,是否按適當標準推計
        。
   (五) 主辦單位對經辦計畫,有無設置工作紀錄單送會計單位。
   (六) 計畫執行之績效報告,有無按已具或未具衡量單位分別編製。

捌 協同審核

二十七  會計人員依法執行內部審核,與視察人員查視所屬機關財務,應
        按下列原則,採取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一)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以書面審核方式為主。視察人員查視
          所屬機關財務,應按下列原則,採取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二) 會計人員依法檢查所屬機構所屬單位保管之現金、財物係屬平
          時例行性之查核。視察人員查點各機關保管之現金、票券、財
          物係屬突擊性之抽查。
     (三) 會計人員對於各級機關帳表應作經常連續性之書面審核。視察
          人員對於各級機構帳表,於必要時應作專案性之抽查。
     (四) 會計人員審核各級機構帳表,必要時得請視察人員協助赴各機
          構作實地抽查。
     (五) 視察人員審核各級機構帳表,必要時得請會計人員提供有關資
          料及技術上之協助。
     (六) 視察人員對各級機構財務會計抽查結果,填列查帳報告,儘速
          由會計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就有關報表紀錄加以鉤稽複核。如
          有發現與相關機構報表紀錄數字或日期不盡吻合,以及帳款有
          可疑之處,應即提出追查,情節重大者,並須爭取時機,迅與
          視察人員聯繫,作進一步之查究。
     (七) 會計人員對於視察人員查視報告所列有關財務會計各事項,應
          細心研究分析,凡屬各機關共同性之問題,應主動研究設法解
          決。
     (八) 視察人員對於各級機構實施會計制度及執行財務規章,發現如
          有偏差,應即提示糾正。如制度規章本身確有窒礙難行之處,
          應據實列入查視報告,以供會計人員研究改進。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